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函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贛市府辦字[2006]18號
關于印發(fā)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函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已經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實施。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立健全突發(fā)性公共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保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提高對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氣象災害的威脅和影響,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建設和諧平安贛州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chuàng)建安全穩(wěn)定的環(huán)境,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健全機制。將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依靠和發(fā)揮軍隊、武警部隊的突擊隊作用,發(fā)揮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重要作用,加強對其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技能的培訓,建立、健全依靠社會力量投入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長效機制。
1.2.2 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重大、特別重大的氣象災害由省政府統(tǒng)一指揮和協(xié)調,較大的氣象災害由市政府統(tǒng)一指揮和協(xié)調,一般的氣象災害由縣(市、區(qū))政府統(tǒng)一指揮和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1.2.3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堅持把預防工作作為應急工作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和主要任務,不斷提高對氣象災害的預警能力和水平,實現氣象災害應急從重救輕防向預防為主,防救結合轉變,做好災前預警、災中應急、災后救助工作。
1.2.4 依法規(guī)范,資源共享。堅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決策,依法規(guī)范。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建立健全統(tǒng)一的氣象災害應急信息平臺,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2.5 依靠科學,快速高效。堅持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氣象災害應急的現代化水平。加強適應應急需要的氣象災害監(jiān)測系統(tǒng)、預警信息顯示系統(tǒng)、信息收集與共享系統(tǒng)、應急綜合指揮系統(tǒng)等建設,做到早發(fā)現、早預警、早響應、早處置。
1.3 編制依據
1.3.1 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
1.3.2 行政法規(guī):《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
1.3.3 地方性法規(gu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
1.3.4 部委規(guī)章:《中國氣象局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氣象信息刊播管理辦法》等。
1.3.5 有關文件:《中國氣象局突發(f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試行辦法》、《江西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贛州市人民政府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受暴雨、高溫、干旱、臺風、雷電、大風、大霧、大雪、寒潮、冰雹、霜凍、凍雨、低溫、龍卷風等天氣氣候事件的影響,包括其次生、衍生災害的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或者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氣象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市應急委員會設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其辦事機構,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市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組,作為其決策咨詢機構。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氣象局、贛州軍分區(qū)、市發(fā)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地質礦產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農業(yè)局、市衛(wèi)生局、市科技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電信分公司、市移動分公司、市聯(lián)通公公司、市環(huán)保局、市廣電局。
各縣(市、區(qū))政府應設立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氣象局。
2.2 職責任務
2.2.1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研究確定全市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提出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建議;組織指揮較大氣象災害的應急工作,響應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應急工作;指導縣(市、區(qū))級應急指揮部開展事發(fā)地的現場應急工作;完成市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執(zhí)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全市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tǒng),及時掌握、分析重要氣象災害信息并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市應急委員會、市應急指揮部發(fā)出指令的傳達以及貫徹落實指令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lián)系;承擔組織評估、修訂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具體工作;承擔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3 專家組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fā)性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 成員單位職責
(1)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預警和預報;負責氣象災害的風險評估和成因分析;為組織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負責全市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工作;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中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贛州軍分區(qū):組織、調配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所需裝備、器材參加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3)市發(fā)改委:負責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積極爭取氣象防災減災的重點建設項目,協(xié)調氣象防災減災工程立項、設計和建設、驗收工作。
(4)市民政局:負責氣象災情統(tǒng)計、上報及對社會公布,指導和協(xié)助當地政府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組織、指導開展救災社會捐贈;負責救災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組織、協(xié)調災民倒房的恢復重建工作。
(5)市財政局:落實氣象災害應急系統(tǒng)建設專項資金預算,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資金管理以及應急撥款工作。
(6)市公安局:參加搶險救災,并做好災區(qū)治安保衛(wèi)工作。
(7)市地質礦產局:負責降水型地質災害監(jiān)測,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和重要設施加強監(jiān)控,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展。
(8)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水利工程水位的監(jiān)測,提供監(jiān)測數據,加強對重要水利設施監(jiān)控和保障。
(9) 市水文局:負責組織江河水位監(jiān)測,提供監(jiān)測數據和水文預報信息。
(10)市農業(yè)局:負責農用設施的安全管理,指導農民災后恢復重建。
(11)市衛(wèi)生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及時檢查、監(jiān)測災區(qū)的飲水、食品衛(wèi)生。幫助災區(q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fā)流行。
(12)市科技局:負責加強氣象防災預警技術和減災救災工程技術研究,加強市防災減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管理。
(13)市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對災區(qū)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等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14)市交通局:負責組織恢復被毀壞的水陸交通設施,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15)市電信分公司:負責組織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通信暢通,設立和維護全市統(tǒng)一的氣象災害災情報警電話。
(16)市移動、聯(lián)通分公司:負責迅速恢復被破壞的本網通訊設施,保證移動通訊的暢通。
(17)市環(huán)保局:負責環(huán)境監(jiān)測,加強災區(qū)環(huán)境以及危險化學品泄露情況的監(jiān)控。
(18)市廣播電視局:負責及時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播出及增播、插播,做好宣傳動員和新聞報道工作。
2.2.5 本預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贛州市人民政府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制定保障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進行的行動方案。
2.2.6 較大氣象災害發(fā)生后,市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在事發(fā)地設立氣象災害現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事發(fā)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或由市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發(fā)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在省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協(xié)調下開展應急工作,并可以根據需要,在事發(fā)地設立氣象災害現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事發(fā)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或由省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現場指揮部職責為: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氣象災害預案防御的建議;統(tǒng)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工作;執(zhí)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令;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有關情況。
2.3 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氣象災害應急組織體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市應急委員會領導,應急指揮部牽頭組織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協(xié)作,上對下指導,分級負責制。
圖1 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體系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jiān)測與報告
3.1.1 各級氣象局歸口管理各自轄區(qū)內氣象災害監(jiān)測、信息收集和預測、評估工作。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預報任務,可能出現氣象災害時,應當進行加密監(jiān)測,分析氣象災害變化的最新情況,不斷修正其預警、預報。
各有關涉災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相關災害的信息監(jiān)測工作。
3.1.2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應將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信息按有關規(guī)定,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的最新信息,應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后續(xù)滾動報告。
3.1.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氣象災害報警電話。突發(fā)氣象災害發(fā)生后,知情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通過氣象災害報警電話等多種途徑報告有關氣象災害信息。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報告單位,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報告時間,氣象災害種類和特征,發(fā)生時間、地點和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1.4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接到市外毗鄰地方通報對本地、本市可能有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重大影響的縣(市、區(qū))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3.1.5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綜合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和災害等級判斷。
3.1.6 市應急指揮部應當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建立氣象災害信息交流和報告制度,確保信息交流渠道暢通。
3.1.7 凡符合《重大突發(fā)性氣象災害信息報送標準和處理辦法》規(guī)定報送標準的,應當按其規(guī)定報送上述內容。具體上報內容和格式、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應加強轄區(qū)內氣象災害的日常預警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發(fā)布氣象災害預警預報。
對氣象災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災害和其他影響,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應按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部門聯(lián)合開展預警預報工作。
3.2.2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12121電話、短信、電子顯示牌、氣象預警塔(顯示裝置)、互聯(lián)網、報紙等多種途徑及時播發(fā)氣象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3.2.3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絡等信息傳播單位應安排固定時段或固定版面及時刊播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迅速播發(fā)突發(fā)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盡可能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覆蓋面。
3.2.4 有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積極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氣象災害的影響。
3.2.5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氣象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達到預警啟動級別的,按照“統(tǒng)一接警,分級處置”的原則進行分級處置。對可能達到一般預警級別的,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氣象災害可能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應急指揮部通報;對可能達到較重預警級別的,由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擬采取的預警措施建議,再由市應急委員會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部署預警應急工作;對可能達到嚴重、特別嚴重預警級別的,由市應急指揮部迅速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根據省應急指揮部指令進行應急響應。
成員單位應當根據預警決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相關應急工作部署,做好有關應急準備工作。轄區(qū)內有關的氣象災害應急隊伍應當進入待命狀態(tài)。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需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確保做好各項應急工作,并及時將準備情況報告市應急委員會。
3.3 預警支持系統(tǒng)
3.3.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支持系統(tǒng)建設,保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1)加強氣象災害監(jiān)測系統(tǒng)建設。完善全市氣象災害自動氣象監(jiān)測網,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的立體監(jiān)測系統(tǒng),提高對突發(fā)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能力。
(2)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顯示系統(tǒng)。在人流聚集場所、交通要道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顯示塔或電子顯示牌等裝置,使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播,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3)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收集與共享系統(tǒng)。完善氣象災害信息報告隊伍、機制、流程和途徑,保障氣象災害常規(guī)信息和現場信息廣泛、快速的收集。完善氣象防災減災綜合信息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氣象災害信息互聯(lián)互通、資源共享。
(4)建立氣象災害應急綜合指揮系統(tǒng)。制定指揮部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隊伍資源的共享機制,增強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協(xié)同性,增強應急救災隊伍對氣象災害的處置技能,提高氣象災害預警、預防和災后應急處置能力。
(5)建設氣象災害應急技術體系。加強監(jiān)測、預警技術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預警能力和預警服務水平。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工程技術研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3.3.2 水利、水文、地質礦產、環(huán)保、農業(yè)、林業(yè)、衛(wèi)生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與氣象應急指揮部快捷、高效、互聯(lián)互通的信息系統(tǒng),實現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相關信息的共享,提高預警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3.4 預警級別及發(fā)布
3.4.1 氣象災害日常預警級別及發(fā)布按中國氣象局《突發(f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試行辦法》執(zhí)行。一般按四個級別發(fā)布預警信號,并按氣象災害嚴重程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4.2 本預案中預警啟動級別按照氣象災害的影響范圍、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
3.4.3 IV級預警。本縣(區(qū))即將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氣象災害,并將造成一定危害和社會影響,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發(fā)地的縣(市、區(qū))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Ⅳ級預警:
(1)致災暴雨。暴雨可能引發(fā)洪水、農村內澇、城市積澇、山洪地質災害等,并可能危及人們生命安全或造成財產損失。
(2)高溫干旱。日最高氣溫達到或可能達到40℃或連續(xù)5天≥38℃的高溫天氣,可能引發(fā)森林火災,供水、供電緊張,中暑或其他并發(fā)癥的人數增加等情況;或氣象干旱指數連續(xù)10天達到嚴重標準,可能造成農田、果園、人畜缺水,影響人們生產、生活等情況。
(3)冷害凍害。氣溫驟降,最低氣溫降到-7℃以下,可能造成果樹或農作物凍害;或春寒、寒露風,可能造成農作物冷害;或凍雨電線結冰達15mm,可能造成果樹或農作物凍害,對供電、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響;或積雪深度達20cm并維持2天以上,可能對交通安全有一定影響。
(4)強對流。強雷電,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供電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或強降水,可能引起山洪地質災害;或強冰雹(20mm以上),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建筑物損毀、農作物成災;或龍卷風或雷雨大風(9級以上),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戶外大型廣告牌倒塌、建筑物損毀、農作物成災等。
(5)特濃霧。能見度低于50米的特濃霧,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事故,渡口被迫暫停。
(6)大風。9級以上大風,可能造成江湖翻船和人員傷亡事故,戶外大型廣告牌倒塌、建筑物損毀等。
3.4.4 Ⅲ級預警。即將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較嚴重的氣象災害,并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社會影響,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Ⅲ級預警:
(1)2個以上縣(市、區(qū))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達Ⅳ級預警標準的氣象災害。
(2)在1個縣(市、區(qū))范圍內即將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氣象災害,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個縣(市、區(qū))的應急處置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災暴雨。暴雨可能引發(fā)較重洪水、較重農村內澇、較重城市積澇、較重山洪地質災害等,并可能造成較重的人員傷亡事故。
b.高溫干旱。日最高氣溫達到或可能達到41℃或連續(xù)5天≥39℃的高溫天氣,可能引發(fā)較重的森林火災,供水、供電比較緊張,中暑或其他并發(fā)癥的人數明顯增加等情況;或氣象干旱指數連續(xù)15天達到嚴重標準,可能造成農田、果園、人畜缺水比較嚴重,對人們生產、生活有較重影響等情況。
c.冷害凍害。氣溫驟降,最低氣溫降到-9℃以下,可能造成果樹、農作物較重凍害;或凍雨電線結冰達30mm,可能造成果樹或農作物較重凍害,容易引發(fā)較嚴重的供電、交通安全事故;或積雪深度達30cm并維持2天以上,可能引發(fā)比較嚴重的交通安全事故。
d.強對流。強雷電,可能造成比較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供電設施損毀等比較嚴重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強降水,可能引起比較嚴重的山洪地質災害;或冰雹(30mm以上),可能造成比較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建筑物損毀、農作物成災比較嚴重;或龍卷風或雷雨大風(11級以上),可能造成比較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戶外大型廣告牌倒塌、建筑物嚴重損毀、農作物較嚴重成災等。
e.特濃霧。能見度低于25米的特濃霧,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水上交通和城市交通較嚴重大的事故,渡口被迫暫停。
f.大風。11級以上大風,可能造成江湖翻船和較嚴重的人員傷亡,戶外大型廣告牌倒塌、建筑物大量損毀、農作物成災比較嚴重等。
3.4.5 Ⅱ級預警。即將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嚴重氣象災害,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社會影響,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Ⅱ級預警:
(1)2個以上縣(市、區(qū))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達到啟動Ⅲ級標準中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氣象災害。
(2)氣象災害出現在1個縣(市、區(qū))范圍內,但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嚴重,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災暴雨。暴雨可能引發(fā)嚴重洪水、嚴重農村內澇、嚴重城市積澇、嚴重山洪地質災害等,并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
b.強對流。強雷電,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供電設施損毀等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強降水,可能引起嚴重山洪地質災害;或冰雹(40mm以上),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建筑物損毀、農作物嚴重成災;或龍卷風或雷雨大風(12級以上),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事故、戶外大型廣告牌倒塌、建筑物嚴重損毀、農作物嚴重成災等。
c.大風。12級以上大風,可能導致江湖翻船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
3.4.6 I級預警。即將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和社會影響,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I級預警:
(1)10個以上縣(市、區(qū))達到啟動Ⅲ級標準中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2)2個以上縣(市、區(qū))達到啟動Ⅱ級標準中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4.7 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作出預案啟動建議,報同級應急委員會批準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電視、廣播、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fā)布預案啟動預警公告。并根據氣象災害的危害和緊急程度,向同級應急委提出發(fā)布、調整和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建議。
3.4.8 可能導致氣象災害的因素已經消失,由事發(fā)地的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同級應急委批準后,向社會宣布解除預案啟動預警。
3.4.9 下一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氣象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發(fā)地預案啟動預警和解除預警的情況。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1.1 按氣象災害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及范圍,對于氣象災害應急啟動級別設定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氣象災害的實際級別與預案啟動預警級別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1.2 Ⅳ級響應。一般級別氣象災害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由災害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應急委員會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由同級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4.1.3 Ⅲ級響應。較大氣象災害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由市應急委員會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由市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4.1.4 Ⅱ級、Ⅰ級響應。重大氣象災害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由省應急委員會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市、縣(市、區(qū))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指揮調度下協(xié)同進行應急處置。
4.1.5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事發(fā)地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同級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4.1.6預案啟動地所在氣象主管部門及所屬氣象業(yè)務單位、氣象臺站的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領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天氣的發(fā)展、變化情況,加強天氣會商,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4.1.7 較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其它相關部門通報。必要時向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通報,以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氣象次生、衍生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 以政府信息網和氣象信息主干網為依托,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常規(guī)信息庫,包括應急指揮機制、專業(yè)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器材、物資、專家?guī)斓刃畔ⅰ,F場信息由現場氣象要素信息和現場氣象災情信息兩部分組成。現場氣象要素信息主要由縣級氣象臺站采集。現場氣象災情信息包括災害發(fā)生地的現場秩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信息,由現場指揮部組織采集,報市應急指揮部掌握,重大、特大氣象災情信息還應報省應急指揮部。
4.2.2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負責對氣象災害的監(jiān)測、預報、災情等相關信息進行接收和歸口處理,并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重大、特大氣象災情信息還應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采集的信息應當準確、客觀、真實,重要信息報告應當快捷、保密。
4.2.3 完善全市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系統(tǒng),與氣象災害應急相關部門實現共享。
氣象災害可能影響到市外的,由氣象部門所屬有關氣象臺站將氣象災害信息向可能受到影響的鄰市、鄰省通報。
4.2.4 當氣象災害造成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通報市外事僑務辦、市臺辦,按規(guī)定渠道上報省相關部門。
4.3 通訊
參與氣象災害應急的單位應當保證通信暢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下一級應急指揮部應當將值守電話和輔助通信方式報上一級指揮部。
4.4 指揮與協(xié)調
4.4.1 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統(tǒng)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建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fā)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災害現場的指揮與協(xié)調以事發(fā)地指揮部為主,成員單位和相關的組織、單位和個人應當遵照當地指揮部的應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職、協(xié)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4.2 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提供相關專業(yè)咨詢,供現場指揮部決策參考。
4.5 緊急處置
4.5.1基本應急處置
(1)氣象災害發(fā)生后,事發(fā)地人民政府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并根據需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勢態(tài)擴大,盡力減輕氣象災害的損失。
(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利用信息平臺,跟蹤全市氣象災害發(fā)生發(fā)展情況,監(jiān)控和接收氣象信息。在接到氣象災害信息后,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和程序辦理:
a.準確記錄、記載信息接收的時間、信息提供人的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氣象災害的類別、發(fā)生時間和持續(xù)時間、地點和涉及的范圍、災害形成原因、人員傷亡與救護、緊急轉移安置人數、發(fā)展趨勢情況,財產損失情況,現場指揮和處理情況以及請求支援的情況等。
b.針對氣象災害發(fā)生情況,值班人員提出擬辦意見,及時呈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處置,并按程序和要求報告市應急管理辦公室。
c.對處理情況、過程,應當及時準確予以記載(時間、方式、處理人等),并將相關內容錄入信息管理系統(tǒng)。
(3)對已經形成或有可能形成較嚴重的氣象災害,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接到報告后,應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綜合分析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信息,對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已經達到或可能達到預案啟動級別標準的,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及相應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
(4)一般的氣象災害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做出應急處理決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事發(fā)地應急指揮部布置應急工作,并隨時與其保持聯(lián)系,及時跟蹤、掌握事件的發(fā)展變化及現場救援情況,同時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
(5)較大的氣象災害信息,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應當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提出處置建議,及時按照指揮部領導的意見作出處置決定;必要時,召開市應急指揮部會議,研究處置意見,決定啟動相關預案建議事宜。
(6)重大或特大的氣象災害信息,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應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應急處置。
4.5.2 應急處置措施
較大的氣象災害,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協(xié)調、指揮各成員單位、專業(yè)應急隊伍及(必要時)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崗位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重大或特大的氣象災害,市、縣(市、區(qū))應急指揮部配合省應急指揮部進行應急處置。
(1)搶險救助。氣象災害發(fā)生后,事發(fā)地的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氣象預案的規(guī)定以及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立即按職責到達規(guī)定崗位,搜尋、搶救失蹤、傷病人員,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2)醫(yī)療救護和疾病控制。衛(wèi)生部門應當緊急派遣專業(yè)隊伍,為因氣象災害致病、致傷的人員提供醫(y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經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醫(yī)療救護人員應當將傷病人員及時轉送有關醫(yī)院搶救、治療。
衛(wèi)生部門應當組織人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氣象災害發(fā)生地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進行監(jiān)測、化驗、消毒,并組織防疫滅菌和流行病、常見病的防治。應急期間,如出現傳染性疾病,應早發(fā)現、早報告、早治療,防止和避免出現重大疫情。
(3)交通管制。根據處置氣象災害的需要,事發(fā)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qū)域,對進出交通管制區(qū)域人員的證件、車輛、物品等進行檢查。
(4)現場控制。事發(fā)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設立警戒區(qū)和警戒哨,對重點地區(qū)、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進行保護。必要時,可以請求武警部隊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5)調集征用。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市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4.5.3 擴大應急處置
當事態(tài)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fā)展趨勢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市應急委員會,請求支援。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處置氣象災害事件時,應當對事發(fā)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并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需要公眾參與時,應當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當氣象災害正在或者足以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造成威協(xié)時,事發(fā)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疏散人群。氣象等災害監(jiān)測預警部門應指導人員疏散,盡量避開災害可能影響和波及的區(qū)域。
4.8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寬社會參與的渠道,充分動員社會力量,組織氣象志愿者隊伍和公眾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響應,主動參與。
4.9 氣象災害事件的后果評估
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統(tǒng)計,評估、核實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
4.10 新聞報道
4.10.1 有全國性或全省性影響的重大氣象災害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內新聞報道應當及時主動,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有利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處理。
4.10.2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災害過程和形成原因的宣傳報道。加強對應急工作中涌現的好人好事的宣傳報道。
4.11 應急結束
4.11.1 較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有關單位和專家要進行災害評估,并由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結束應急狀態(tài)的建議,報市應急委員會批準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發(fā)布結束應急狀態(tài)的公告。
4.11.2 宣布應急狀態(tài)結束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氣象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檢修氣象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技術裝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tài)。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1.1 氣象災害事件發(fā)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開展救濟救助工作,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1.2 應急指揮部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tǒng)計氣象災害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應急委員會、上級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并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
5.1.3 氣象災害事件發(fā)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fā)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5.1.4 衛(wèi)生部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現場消毒與疫情監(jiān)控的組織、指導工作。環(huán)保、環(huán)境衛(wèi)生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
5.1.5 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在對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應當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并采取各種措施,進行恢復、重建。
5.1.6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予以補償。
5.2 社會救助
5.2.1 氣象災害災后的社會救助活動由各級民政部門歸口管理,并統(tǒng)一組織實施。積極提倡和鼓勵市直、駐市和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贈用于氣象災害應急的社會救助資金。
5.2.2 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廣泛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世界氣象組織、聯(lián)合國國際減災戰(zhàn)略秘書處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5.3 保險
5.3.1 重視保險在應對氣象災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與氣象災害相關的保險。
5.3.2 積極發(fā)揮保險業(yè)在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制定開展氣象災害保險業(yè)務的相關政策,逐步擴展氣象災害保險險種,不斷完善保險減災機制。
5.3.3 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利用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警等有關信息,督促投保單位做好災前各項防災減損工作,盡可能減少氣象災害事件造成的損失。
5.3.4 氣象災害事件發(fā)生后,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對投保單位或個人的受災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及時進行理賠。
5.3.5 相關氣象業(yè)務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為受災單位或個人出具氣象災害損失評估報告,作為相關保險機構進行氣象災害保險理賠的依據。
5.4 調查和總結
5.4.1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氣象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較大氣象災害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報市應急委員會和市應急指揮部。調查報告包括:氣象災害的發(fā)生經過;傷亡情況,所造成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分析氣象災害發(fā)生的原因,明確防御或應急工作不力的有關責任人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提出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的建議。依法需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追究責任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5.4.2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氣象局應對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全面總結,提交總結報告,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總結報告應當包括:氣象災害事件的基本情況,產生的原因,應急處置過程(各階段的主要措施和功效),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今后應改進的防御和應急處置措施建議,評估應急預案在氣象災害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針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現有的國家氣象通信網為基礎,建立快速、安全、穩(wěn)定、可靠的氣象災害應急信息通信專用網,確保應急期間信息暢通。
(2)市應急指揮部和各縣(市、區(qū))應急指揮部的工作平臺應當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相聯(lián)通,并確定各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
(3)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單位、應急保障專業(yè)隊伍以及各縣(市、區(qū))應急指揮機構至少應確定1 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帶班領導。條件允許時,應盡量采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視頻電話、傳真等多種通信方式,保證正常聯(lián)絡。
(4) 應急救援現場應與市應急指揮部之間確保通信暢通;通信、無線電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的無線電頻率、帶寬、信道等,配備現場緊急通信系統(tǒng),為現場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發(fā)地的人民政府負責協(xié)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 市氣象局應在現有的業(yè)務平臺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市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系統(tǒng),并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其他相關部門實現互聯(lián)互通,確保信息共享。
(2) 健全和完善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報、預警系統(tǒng)建設,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資源數據庫;明確和規(guī)范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辦法,傳播的渠道、方式等。
(3) 各級氣象部門所屬臺站負責本轄區(qū)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和處理,并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本級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要信息和已報信息的變更應當立即報送。
(4) 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利用市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管理系統(tǒng),及時收集、掌握氣象災害信息并加以綜合集成、分析、評估、處理,準確地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咨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礎資料、數據,確保信息快捷調用,為正確決策、指揮提供信息服務。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建設交通、通信、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時,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認真做好氣象災害影響評估。
(2)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減災等方面的專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儲備,建立相應的物資數據庫,并對其購置、庫存、使用和銷毀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嚴格管理。
(3)各級人工影響天氣隊伍應當加強人影作業(yè)工具、彈藥的日常管理,確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夠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
6.2.2 應急隊伍保障
(1)公安、消防、衛(wèi)生應急等基本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各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氣象災害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必要時,各級人民政府可按規(guī)定和程序請求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援工作。
(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隊、民兵、大中型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對突發(fā)性的氣象災害進行通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處置。
6.2.3 交通運輸保障。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氣象災害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運輸秩序;市政部門應及時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yè)隊伍對受損道路設施進行搶修,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協(xié)調開通水上和空中緊急運輸;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2.4 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
(1)衛(wèi)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氣象災害的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工作。擬訂醫(yī)療救護保障計劃,建立醫(yī)療應急資源動態(tài)數據庫,制定有關救護隊伍、器械設備的調度方案。
(2)按照“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y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各級醫(yī)院負責后續(xù)專科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yè)醫(y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wèi)生救護工作。
6.2.5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武警部隊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tài)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事發(fā)地政府和社區(qū)組織應當積極發(fā)動群眾,開展群防聯(lián)防,協(xié)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wèi)工作。
6.2.6 物資保障
(1)市發(fā)改委、經貿委等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等物資保障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yī)療器械的儲存、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2)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減災專用工具、器材的生產、購置渠道的調查,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生產企業(yè)備案,指定定點生產廠家;被指定的企業(yè)應編制生產計劃,并做好人員、技術和特殊原材料的儲備,確保應急期間的供應。
6.2.7 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6.2.8 社會動員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的社會動員工作,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通信手段將動員通知傳達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市應急指揮部在應急預案啟動后或進行應急演習時,可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向社會征用應急工作所需的設施、裝備和場所。
6.2.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平戰(zhàn)結合的原則,建設適用于氣象災害避險的城市緊急避難場所,并完善緊急避難場所的各類指示標志。緊急避難場所建設可與公園、廣場、體育館等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相結合。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咨詢機制,成立專家委員會,為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6.3.2 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氣象災害成因及其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對社會公眾重大氣象災害應急知識的教育和應急技能的培訓。
6.3.3 依托相應的科研、業(yè)務機構,建立相關的氣象災害應急技術支持系統(tǒng)。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氣象災害監(jiān)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的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加強對氣象災害減災和應急的宣傳和科學普及工作,增強公民的氣象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
6.4.2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的有關知識,使公眾掌握正確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技能。
6.4.3 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訓計劃,針對學生開展氣象災害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防災減災知識教育。
6.4.4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對成員單位的應急人員進行大雪、路面結冰、城市積澇等特定氣象災害的專業(yè)應急技能培訓。
6.4.5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氣象災害專項應急演習或同級應急委員會組織的綜合應急演習。氣象災害專項應急演習應包括編制演習方案、組織演習隊伍、確定演習范圍和場所、開展應急演習以及進行評價、總結等相關工作。
6.4.6 應急演習結束后應當對演習進行全面評價和總結,并將有關的評價和總結報告報送同級應急委員會。
6.5 監(jiān)督檢查
6.5.1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本預案的實施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執(zhí)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證應急工作措施得力,準備到位。
6.5.2 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嚴重失誤、玩忽職守或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由市應急委員會、市監(jiān)察局等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確保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氣象災害預警。是指各級氣象臺站監(jiān)測或判定出某一區(qū)域即將發(fā)生或正在發(fā)生某種氣象災害,為避免其影響,氣象部門利用廣播、電視、短信、網絡等各種手段和途徑發(fā)出氣象災害警報,提醒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采取對應防御措施的過程。
(2)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通過媒體傳播給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符號語言。通常由符號、顏色和對應的防御指南組成,符號表示氣象災害種類,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對應的防御指南明確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市氣象局應當結合本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每三年對本預案進行一次評審,并視情況作出相應的修訂,并報市應急委員會備案。評審人員由有關專家和預案涉及的部門組成。
7.2.2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并納入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同時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7.2.3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應急預案》由市、縣(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7.3 獎勵與責任
7.3.1 獎勵
(1)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在參加氣象防災減災、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認烈士。
(3)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3.2 責任追究
(1)市、縣(市、區(qū))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氣象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2)發(fā)生氣象災害后,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本預案規(guī)定的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嚴重延誤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或應急救援行動,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部門
7.4.1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對氣象災害的行動方案,并報市應急指揮部備案。
7.5 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8 附錄
8.1 相關應急預案(略)
8.2 預案附件(略)
8.3 各種規(guī)范化格式文本(略)